不按時繳款一次就上黑名單

11月24日,中國證券業協會通過官網發佈瞭《關於修改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管理細則 的通知》,修改後的管理細則將自2017年12月1日起實施。現行的管理細則是由協會在2016年1月11日發佈。
經證券業協會梳理,主要的修改來自三大方面:
第一,加強證券公司的推薦責任。
結合證監會發佈的《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相關內容,進一步加強證券公司的推薦責任,增加瞭證券公司應建立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定期開展網下投資者適當性自查等內容。
第二,明確主承銷商的報送責任。
明確主承銷商應在項目發行上市後十個工作日內在協會網下投資者管理系統報送網下投資者的違規信息及相關材料(包括網下投資者的違規情況說明、整改報告等),發現主承銷商存在瞞報、欺報或未及時報送等情形的,協會將對其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第三,完善自律處罰體系。對網下投資者所屬的配售對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首次出現未申購或未繳款行為,未造成明顯不良後果,且及時整改並主動提交整改報告的,免予處罰。
新規指出,除整改後被免予處罰的違規情形外,網下投資者或配售對象在一個自然年度內出現《業務規范》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所規定的一種情形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六個月;一個自然年度內出現上述情形兩次(含)以上的,協會將其列入黑名單十二個月。對於網下投資者同一交易日的未申購行為或同一交易日的未繳款行為,視為一次違規行為。
哪些情形會有可能上黑名單?
記者查閱《業務規范》後發現,第四十五條和第四十六條規定,分別包含瞭12種和4種可能的違規情況。分別是,使用他人賬戶報價;投資者之間協商報價;同一投資者使用多個賬戶報價;網上網下同時申購;與發行人或承銷商串通報價;委托他人報價;無真實申購意圖進行人情報價;故意壓低或抬高價格;提供有效報價但未參與申購;不具備定價能力,或沒有嚴格履行報價評估和決策程序、未能審慎報價;機構投資者未建立估值模型;其他不獨立、不客觀、不誠信的情形,以及,不符合配售資格;未按時足額繳付認購資金;獲配後未恪守持有期等相關承諾的;協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舉例來說,如果同一個投資者,用瞭好幾個賬戶進行網下申購報價,或者是沒有按時把認購資金足額交掉,發生一次,就上黑名單半年,一年內發生兩次,就得在黑名單上待上一整年。
澎新
從修訂後的管理細則具體條文來看,新老版本的改動包括以下幾點
1
舊版第六條規定,除本細則第五條所述六類機構投資者外,其他機構投資者或個人投資者可由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向協會推薦註冊。證券公司應負責對所推薦網下投資者進行核查,保證所推薦的網下投資者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新版中,除瞭對券商的責任要求,還增加瞭一項對投資者自身的要求:“網下投資者應當保證其提交的註冊資料真實、準確、完整。”
2
新增瞭第七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設定明確的推薦網下投資者註冊條件,建立審核決策機制、日常培訓管理機制和定期復核機制,確保網下投資者的甄選、確定和調整符合內部規則和程序。
證券公司設定推薦網下投資者的條件,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投資資金規模、投資經驗、定價能力、信用記錄、投資偏好、風險偏好。”
3
新增瞭第八條:“證券公司應當每半年開展一次網下投資者適當性自查,形成自查報告。證券公司對推薦的網下投資者不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基本條件或不具備網下投資者適當性的,應當及時向協會申請暫停其網下投資者的資格。”
4
舊版第十五條中,規定網下投資者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協會填報年度統計表,這一日期節點被改成瞭每年第一季度前。此外,新增一句“對於不符合本細則第四條規定的,協會將取消其網下投資者資格。”
5
新增第二十二條:“主承銷商應當按照《業務規范》要求在項目發行上市後十個工作日內在協會網下投資者管理系統報送網下投資者的違規信息,發現主承銷商存在瞞報、欺報或未及時報送等情形的,協會將對其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6
新增一條作為第二十九條“協會定期或不定期開展對證券公司的現場檢查工作,證券公司在網下投資者選定和推薦工作中存在違反本細則規定情形的,協會將依照《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措施和紀律處分實施辦法》采取自律懲戒措施。”
7
網下投資者資質證明文件表中,機構投資者增加“期貨資產管理子公司登記證明復印件等”;配售對象資質證明文件表中,配售對象類型增加“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資質證明文件增加“最近一個月末托管人出具的資產估值1000萬以上的報告”、“最近一個月末滬深證券賬戶資產1000萬以上對賬單”、“首次交易日期查詢記錄(中國登記結算公司)”等註冊材料。網下投資者評價標準明細表的內容則保持沒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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